幫小孩買儲蓄險累積一桶金,滿期拿回居然要向國稅局補稅?
是否有聽過業務員曾說:「現在開始幫小孩子買儲蓄險,未來成年後要出國留學,或是創業,有一桶金可以用。」
「而且每年繳保費,都低於贈與稅,很方便也不會忘記。」,基於尊重專業,就幫小孩規劃了儲蓄險,結果上網一查,居然有可能要補稅,到底是哪個環節出錯了?
我們用案例來說明,讓大家更好理解:
王媽媽想幫剛升高一的兒子(16歲),小明,規劃6年期,每年100萬台幣的儲蓄險,由王媽媽戶頭直接扣除保費。並假設小明解約時,可以拿630萬。
結果需要補稅38.6萬,為什麼?
【整理上述例子保單關係人】
要保人:王媽媽
被保人:小明
生存受益人:小明
繳款人:王媽媽
有發現嗎?這裡存在幾個大問題!
1️⃣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非同一人,視同贈與
一個大原則,「保險屬於要保人的資產」。
以案例關係人寫法,保單屬於王媽媽的資產。
當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不同人,保單產生的收益(如:年金),會屬於要保人「贈與」受益人。
另外,保單滿期進行解約,解約金也會退到「要保人指定帳戶」,這時候王媽媽還指定退到小明帳戶上,就變成,「王媽媽將630萬,當年度贈與給小明,因此要繳38.6萬贈與稅。」
備註:(630萬-244萬)*10%=38.6萬
那看起來把要保人改成小明,就沒問題了?我們接著看。
2️⃣要保人變更視同贈與
假如發現得早,保價金還沒超過贈與免稅額度244萬,可以直接更改要保人為小明。
但萬一保價金已經超過了免稅額度,更改要保人,就視同贈與,一樣要繳38.6萬。
這時就乾脆別變更,解約金乖乖回到王媽媽的帳戶,分批贈與給小明,比較聰明。
3️⃣要保人與繳款人非同一人,視同贈與
大家都知道,要保人、被保人與受益人,都屬於保單利害關係人,是可以作為繳款人,這是依照保險法11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問題就出於「代要保人」,還記得嗎?保險屬於要保人的財產,繳款人只是代替要保人繳費,這也視同「贈與行為」!
案例中,王媽媽每年100萬的保費遠低於免稅額度244萬,單筆看確實免稅;但假設有其他贈與行為,贈與金額會相互累加,就有可能超過免稅額度。
最後,真的被國稅局稽查到有贈與事實,會先通知納稅義務人,在10日內主動申報,就不會被認定有逃漏稅;相反的,假設是王媽媽知情不報,還有可能還多添一筆38.6萬罰鍰。
老話一句,資產傳承重點,「盡早佈局」、「使用多種金融工具」以及「合理繳稅」,就可以將傳承時的變數降到最低,避免預期之外的開銷喔。
我是保險理工男Ken,我們下篇文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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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保險法11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02&flno=115
資料來源: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贈與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gift-tax/penalty/GPYQB9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