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 2024/09/30查看原文
買賣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 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買賣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之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仍須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 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可分為實體股票及無實體股票2種,實體股票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由簽證銀行簽證後發行;無實體股票則應依同法第161條之2規定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其發行之股份。前述2種方式所發行之股票皆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於買賣時應依該條例第2條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千分3證券交易稅。另民眾買賣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因買賣標的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係屬財產交易之課稅範疇,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