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 09:30查看原文
投保中心推出董監事財報不實責任小專欄41 談財報不實之賠償責任
投保中心推出董監事財報不實責任小專欄41:對於財報不實之賠償責任,董事、監察人得否以其「任職期間公司股價非低、前景可期」為由,主張免責? 投保中心表示,依據公司法第210條、第228條規定,董事會應於公司備置財務報表,並且應於會計年度終了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案給監察人查核。由這兩條規定可知,董事負有詳實編製公司財報的義務,監察人則有審慎查核財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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