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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團注意!照會機制上路 非警示帳戶也能被提前凍結

金管會 預計最晚周五公告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其中最引金融業者矚目的,就是金融同業之間的「照會機制」終於可以上路,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指出,該辦法最大亮點有三,一是匯款人終於可透過銀行查詢可疑受款人的背景資料,二是銀行間的「照會機制終於能上路,將使尚未被列為警示戶的「過水帳戶」也能提早被圈存控管,三則是可以使受害人的受騙款項加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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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團注意!照會機制上路 非警示帳戶也能被提前凍結聯合新聞網 -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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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 05:49
LINE PAY 不算電子支付嗎?? 除了LINE PAY 我都沒在用欸 街口感覺只有買蝦皮比較划算,有人有使用心得參考嗎?
誰是台灣電子支付王?這1家用戶數逾650萬奪冠,一表揭露電支用戶數排名Top10數位時代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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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29日 03:28

幫小孩買儲蓄險累積一桶金,滿期拿回居然要向國稅局補稅?

是否有聽過業務員曾說:「現在開始幫小孩子買儲蓄險,未來成年後要出國留學,或是創業,有一桶金可以用。」 「而且每年繳保費,都低於贈與稅,很方便也不會忘記。」,基於尊重專業,就幫小孩規劃了儲蓄險,結果上網一查,居然有可能要補稅,到底是哪個環節出錯了? 我們用案例來說明,讓大家更好理解: 王媽媽想幫剛升高一的兒子(16歲),小明,規劃6年期,每年100萬台幣的儲蓄險,由王媽媽戶頭直接扣除保費。並假設小明解約時,可以拿630萬。 結果需要補稅38.6萬,為什麼? 【整理上述例子保單關係人】 要保人:王媽媽 被保人:小明 生存受益人:小明 繳款人:王媽媽 有發現嗎?這裡存在幾個大問題! 1️⃣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非同一人,視同贈與 一個大原則,「保險屬於要保人的資產」。 以案例關係人寫法,保單屬於王媽媽的資產。 當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不同人,保單產生的收益(如:年金),會屬於要保人「贈與」受益人。 另外,保單滿期進行解約,解約金也會退到「要保人指定帳戶」,這時候王媽媽還指定退到小明帳戶上,就變成,「王媽媽將630萬,當年度贈與給小明,因此要繳38.6萬贈與稅。」 備註:(630萬-244萬)*10%=38.6萬 那看起來把要保人改成小明,就沒問題了?我們接著看。 2️⃣要保人變更視同贈與 假如發現得早,保價金還沒超過贈與免稅額度244萬,可以直接更改要保人為小明。 但萬一保價金已經超過了免稅額度,更改要保人,就視同贈與,一樣要繳38.6萬。 這時就乾脆別變更,解約金乖乖回到王媽媽的帳戶,分批贈與給小明,比較聰明。 3️⃣要保人與繳款人非同一人,視同贈與 大家都知道,要保人、被保人與受益人,都屬於保單利害關係人,是可以作為繳款人,這是依照保險法11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問題就出於「代要保人」,還記得嗎?保險屬於要保人的財產,繳款人只是代替要保人繳費,這也視同「贈與行為」! 案例中,王媽媽每年100萬的保費遠低於免稅額度244萬,單筆看確實免稅;但假設有其他贈與行為,贈與金額會相互累加,就有可能超過免稅額度。 最後,真的被國稅局稽查到有贈與事實,會先通知納稅義務人,在10日內主動申報,就不會被認定有逃漏稅;相反的,假設是王媽媽知情不報,還有可能還多添一筆38.6萬罰鍰。 老話一句,資產傳承重點,「盡早佈局」、「使用多種金融工具」以及「合理繳稅」,就可以將傳承時的變數降到最低,避免預期之外的開銷喔。 我是保險理工男Ken,我們下篇文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料來源:保險法11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02&flno=115資料來源: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贈與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gift-tax/penalty/GPYQB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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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 09:40

會被新聞標題笑死

真的是下地獄欸
下地獄! 大陸貪官污錢金額等於地方財政收入2/3 千棟房產遭查封TVBS新聞網 on MSN.com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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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01日 06:39
結果關起來坐牢兩年,出來發現比特幣持倉漲翻天,好險自己被關沒辦法交易才拿得住 😛
虛擬資產業者登記制明年1月上路 未在9月底完成登記最重將坐牢二年聯合新聞網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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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
笑死!
政府幫你不被割韭菜!
謝謝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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