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過世後除了要辦理各式各樣的作業,遺產稅申報、弄清楚遺產稅免稅額的金額也是許多人頭痛的難題之一。然而若過世親人負債比遺產多,我們是否一定得承擔所有的負債?或者能直接拋棄繼承?但如果之後又發現有其他遺產怎麼辦?如果已經拋棄繼承了,還可以改回來嗎?拋棄繼承要去哪裡辦理?這些疑惑,就讓貸鼠先生來為你說清楚,講明白有關拋棄繼承要知道的八件事。以及如果對 2023 報稅,遺產稅有問題的民眾,也可以詳閱【2023 遺產稅/贈與稅】這篇相關文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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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是什麼?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主動放棄過世親人的所有資產、債務與債權,在法律上就當做沒有這個繼承人。
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親人過世的 3 個月內,書面向過世親人(被繼承者)的居住地所在地之法院提出聲請,也要同時書面通知因為自己拋棄繼承的下一個繼承順位。
拋棄繼承要注意繼承順位
繼承順位配偶為第一優先,其他人則依照順位:
第一順位:過世親人(被繼承者)、直系血親(子女、孫子女)
第二順位:過世親人(被繼承者)父母
第三順位:過世親人(被繼承者)兄弟姐妹
第四順位:過世親人(被繼承者)祖父母
拋棄繼承財產分配順位比例
拋棄繼承財產分配順序一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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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位 | 配偶 + 第一順位人數,總人數一起均分 |
第二順位 | 配偶 1/2,剩餘 1/2 第二順位總人數均分 |
第三順位 | 配偶 1/2,剩餘 1/2 第三順位總人數均分 |
第四順位 | 配偶 2/3,剩餘 1/3 第四順位總人數均分 |
拋棄繼承要去哪裡辦理?
拋棄繼承需到被繼承者居住地的法院辦理,需準備文件如下:
1. 拋棄繼承聲請狀
2. 被繼承者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
3.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印鑑章、印鑑證明
4. 繼承系統表
5.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及收據或回執
6. 聲請費用 NT$ 1,000
7. 繼承人名冊
什麼情況會選擇拋棄繼承?
通常是過世親人(被繼承者)的債務多少財產,繼承者擔心要負擔債務,才會選擇拋棄繼承,男性和女性都是一樣的繼承權,沒有義務要拋棄繼承。
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會怎麼樣?
如果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現行民法已經採用「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也就是有限責任清償債務,例如:過世親人(被繼承者)財產有 NT$ 500 萬,而債務有 NT$ 700 萬,則繼承者只要以財產 NT$ 500 萬去償還債務,剩下的 NT$ 200 萬則無需承擔,且在不太清楚被繼承者的實際財產及債務情況下,可以會保留繼承資格,不急於馬上選擇拋棄,好處是如果忽然又有其他財產存在,也還有機會繼承。
現行法定繼承制度已預設「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不用另外向法院聲請即可適用此制度。
拋棄繼承常見問題
不是,必須自己先拋棄後,要有文件證明有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並再由他們自行決定是否拋棄繼承,如果要,那就要再確試下下一順位繼承人的意願,也就是說,必須是要一個一個確認,而且是要有文件證明,才是有法律上的效義。
拋棄繼承必須是父或母死亡後須向法院提出聲請才有效,而辦理文件之一就是需要死亡證明書,所以父母在世所簽的任何拋棄繼承聲明文件,都是沒有效用的。
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是不能撤銷的,但若因聲請拋棄繼承過程有受到威脅、欺騙或故意隱瞞等原因,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但也必須舉證,所以在拋棄繼承前還是要確認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