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你急需要資金使用,但是因為還款能力不足、條件不好( 如:薪資收入不齊全、到職未滿三個月、領現工作、有信用不良的紀錄、借款人提供的擔保品非屬自己所有…..等等 ),為了優化自身借款條件,借款人可以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來彌補自身條件不足的情況。
保證是指 “ 保證人 ” 和 “ 債權人 ( 銀行、金融機構 ) ” 約定,當 “ 債務人 ” 不履行債務時( 未還款、跑走…..等等 ),保證人按照約定需要履行債務或是承擔相關責任。
連帶保證人跟一般保證人其實有很大的不同:
類型 | 權利義務 | 責任 |
---|---|---|
一般保證人 | ● 可主張先訴抗辯權 ● 當事人在「保證合約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人」在「借款合約」未經法院裁決,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
●「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後,不足部分再向「一般保證人」追索
擔負部分債務責任較輕 |
連帶保證人 | ● 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 ●當事人在「保證合約中」約定, 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即為「連帶責任保證」。 ●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 |
● 責任等同債務人擔負 100%的債務
責任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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